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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

前言

大公司的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往往需要签竞业限制协议。什么是竞业限制协议,它与保密协议有什么不同?

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超过二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样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协议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竞业协议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所限制的是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